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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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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外经贸纪检〔2004〕5号
关于印发《省外经贸厅处级干部报告
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属单位:
现将《省外经贸厅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省外经贸厅纪检组 监察室
二○○四年九月三日
报:省纪委,省直纪工委,厅领导。
省外经贸厅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处级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
我厅机关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含享受待遇的干部)。上述人员已到退休年龄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也属适用范围。
二、应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
1、厅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机关特殊岗位负责人申请驾驶公车;
2、本人提前退休、离岗退养到企业、中介机构等从业;
3、本人配偶、子女在本人工作单位(包括下属单位)就业或调入;
4、本人因私出国(境)及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5、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赠予住房,买卖、赠予或受赠汽车的情况;
6、本人婚姻变化及本人、子女与国(境)外人通婚情况;
7、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自费留学、劳务输出的情况;
8、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
9、本人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品、礼金、礼卡及其他有价证券和处理的情况;
10、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以及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11、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的情况;
12、本人年度收入情况;
13、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方式、时限
1、报告采取事前事后两种方式。有以上第1项到第3项情况的,应在事前报告;有第4项情况的,应在事前、事后分别报告;有第5项至第11项情况的,应事后报告;第12项于每年年底统一申报;第13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事前或事后报告。
2、报告采取统一的书面形式(附表),一事一报,同时按要求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3、事前报告的事项,应在事前十五天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事后报告一般应在事后一个月内作出,报告内容应包括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报告人因出国或外出学习、工作、休假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告的,应说明原因,并及时补报。
四、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受理
1、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厅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受理。属事前报告的,报告一式三份送厅纪检监察室或人事教育处审批;属事后报告的,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厅纪检监察室和人事教育处备案。事前报告的第1、2项由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审批、答复,第3、4项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审批、答复。
2、对事前报告的事项,厅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一般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答复报告人。个别确因情况复杂,需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可适当延长。报告人应按照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不按答复意见办理的,要追究报告人的责任。
3、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处级干部要自觉执行报告制度,按时、如实地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把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个人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对不按照规定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厅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要把处级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六、本实施细则由厅纪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附件:
处级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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