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机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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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长春等8个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授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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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产发〔2006〕226号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长春等8个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授牌的决定
长春、重庆、台州、上海、武汉、厦门、芜湖、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贸易政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国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能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速实现2010年汽车产业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战略目标,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在长春、重庆、台州、上海、武汉、厦门、芜湖、天津等八个城市建设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并予以授牌。 请你们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动本地区汽车及零部件出口企业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保护知识产权,着力推进自主创新,维护出口正常秩序,支持具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充分发挥辐射和示范作用,为促进我国汽车及零部件出口持续健康发展,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振兴我国汽车产业做出更大贡献。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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