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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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12-14   来源: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各地区、部门机电办: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下称《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发布实施。制定和实施《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机电办要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详见商务部网站机电司子站jds.mofcom.gov.cn“进口管理”栏目),增强宏观管理意识和全局意识,转变进口管理思路,把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加强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对鼓励类项目进口机电产品,各机电办要积极为进口企业营造良好的进口环境,做好服务工作,及时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暂行规定》明确,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限制类新建项目进口机电产品,各机电办不予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对限制类现有的生产能力,企业为改造升级而进口机电产品的,各机电办应给予支持。

  四、《暂行规定》明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为此,对淘汰类项目进口机电产品,各机电办不予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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