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外经贸局:
为规范汽车出口秩序,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等五部委决定自2007年开始,对汽车整车产品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的规定,做好2007年度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现就组织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市外经贸局根据属地原则,组织本地区汽车生产企业申报,申请材料如下: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生产企业)(见附件1,须提交书面和电子文本)。
(二)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四)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生产同一品牌的多个企业也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报。
三、请各有关外经贸局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省外经贸厅机电处。
四、凡未列入《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企业于2007年1月15日前签订的出口合同,须于2007年3月20日前在浙江省机电办备案,2007年8月1日前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放部门凭备案发放出口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口许可证受理报检。
联系人:方晓 景旦群
电话:0571-87706091、87706088
传真:0571-87706017
特此通知。
附件:1.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生产企业)
2. 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汇总表(外经贸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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