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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含海员船员)项目审查(审批)
服务对象:
拥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和国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外派劳务
申报条件:
报送材料:
浙江省对外劳务合作(含海员船员)项目审查(审批)申报表;
对外合同(新签合同须出示原件);
外方如系新客户,须附情况说明并提供有关资信材料;
海员证批件需提供单位同意函正本;
《浙江省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表》;
按有关规定需要的其它材料;
除名单表外,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名单表根据需要确定份数。
申报程序:
省、部属外经企业直报省外经贸厅审查,市及以下企业劳务项目审查报当地市或扩权县(市)外经贸局审查,海员证批件通过地方外经贸局报省外经贸厅审批。
工作时限:
在材料齐全的前提下3个工作日。
其他:
审批依据:
1、《关于印发〈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第二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企业的外派劳务项目进行审查,详细了解项目情况并登记在案”。
2、《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办法》(外经贸部、外交部、公安部二00二年第2号令)
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派劳务管理的通知》浙外经贸外经发(2003)153号
4、《关于加强海员证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交通部交安监发[1996]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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