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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申请办理指南
服务对象:
申报条件:
报送材料:
1、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申报程序:
(一)电子钥匙申领请点击:
中国国际电子网(www. ec.com.cn)→电子钥匙申领,具体办理在大厅一号窗口,联系电话:
0571—87706161)。
经营者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网址https://guangzhi.mofcom.gov.cn ),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申请表受理后,经营者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 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5、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工作时限:
其他:
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第7号)
(三)《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
(四)《关于敏感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通知》(商技发[2005]548号)
责任处室:
机电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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