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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外经贸局、各有关纺织品出口企业:
根据2008年输欧盟纺织品出口双边监控管理的有关规定,除申请标注“空运”和“中文证已清关”的证件外,英文许可证的电子数据需有中国海关清关反馈后才能发往欧盟。从今年一月份的执行情况看,我省部分输欧纺织品在到达或即将到达进口国海关后,因未收到我方电子数据而无法正常清关或换领进口许可证的情况较多。为尽可能减少此类情况的出现,现将有关问题重申并通知如下:
一、请各企业在货物出运以后,及时在领证系统中关注中文证的清关状态,对于10个工作日内正常接收到中国海关清关反馈的证件,其电子数据将被直接发往欧方;对于10个工作日后未接收到中国海关清关反馈的证件,请企业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我厅加注“已在中国海关清关”标记,此时企业方可通知客户换领进口许可证。
二、涉及空运的货物,因加注空运标记后无法撤换证,请企业在申请加注空运标记时务必确认货物即将报关或已报关出口,以免因客户临时撤单等原因而使企业被停发许可证。
三、对于因样品或归类等原因,中国海关不需使用中文证而欧盟清关需使用许可证的情况,请企业持申请报告及加注“已在中国海关清关”标记所需其他资料报我厅,我厅将作为特殊情况作个案处理。但由于此类证件的中文证状态始终为“未清关”,是商务部核查的重点,请各企业务必慎重对待,尽量提前跟客户沟通,对欧盟确需使用许可证清关的货物,中国海关亦尽可能使用中文证报关。
四、附件所列为欧方提供而我方截至1月30日尚未发往欧盟的许可证,请各相关企业尽快核查许可证项下货物出运情况,并将结果于2月2日前报送我厅,以便我厅汇总后报许可证局。
联系人:李春燕 沈文化
联系电话:87051315/87051889
传真:87051889
特此通知
省外经贸厅外贸处
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