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外经贸
 
   
主频道
首页 | 通知公告 | 政务信息 | 综合运行动态 | 理论研究 | 业务咨询 返回首页
无标题文档
“2005-2006年度...
关于召开“美国对我出口聚...
关于进沪车辆需申领环保标...
关于第16届华交会浙江交...
商务部关于下达纺织品临时...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
 
 
无标题文档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关键字:
 
您的位置:  主频道 > 通知公告 
关于进沪车辆需申领环保标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6-02-22 信息来源:

华交浙团(2006)005号

16届华交会浙江交易团各参展单位:

根据第16届华交会组委会安全保卫办通知,进沪车辆需申领临时过境凭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省市牌照车辆,按在沪逗留时间分类管理。对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由环保部门委托市政部门在入境道口发放注明有效期限不超过7天的过境凭证。来沪超过7天(参加16届华交会超过7天的应申领1个月临时过境凭证,可在入境道口办理)以及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车辆,车辆使用人应当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市市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环保标志。

二、外省市注册车辆环保标志核发的确定原则:(1)2001年6月1日以后上牌的微型面包车;(2)2000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客车:(3)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柴油车;(4)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轻型客车、载货汽车;(5)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三、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自2006年2月15日起,7:00?20:00,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禁止无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

四、对无环保标志驶入禁行区域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200元罚款,并扣记2分。

五、领取地点和方法:车辆进入上海高速公路收费站,向工作人员主动出示行驶证,并告知参加华交会和逗留天数,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浙江省交易团

                  2006年2月22日

 




  相关文章
 

 

无标题文档
首页 | 意见征集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郑重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