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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服务对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
申报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3年以上,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相当经营能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50%,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具有足额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的能力。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对外劳务合作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培训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均不少于2人,法律人员不少于1人。

(七)具有相应市场开拓能力和现场管理能力。

(八)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报送材料: 
 (一)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原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固定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相关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七)拟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八)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劳务人数证明原件。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报程序: 
 省属企业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外经贸厅,市及以下企业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外经贸厅,再由省外经贸厅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审批。
工作时限: 
 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材料齐备的,自受理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商务部。 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需要修改或补充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单位,待材料修改或补齐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报商务部。
其他: 
 
审批依据: 
 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令《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关于执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责任处室: 
 对外经济合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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