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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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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环境 乌克兰自独立后,经济停滞,外资引进乏力。截止到1999年底,乌共吸引外国直接投资32.5亿美元. 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主要领域有:轻工、食品、冶金、化工、通讯、交通、机械制造、金属加工等。对乌克兰的主要投资国是:美国、德国、英国、和俄罗斯。
二、 投资政策 乌外资法规定,对在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和外国法人的经济活动提供国民待遇。但对乌国民经济优先发展领域投资提供较多优惠。这些优先发展的领域是机械制造、医药、冶金、燃料动力综合体、运输业、通讯、石化、农产品加工、轻纺工业等。凡向上述领域投资,可视具体情况报乌内阁个案审批,对其投资和经营活动在税收、海关、贷款和获得投资风险保障方面提供优惠待遇,如: --外资企业机器设备加速折旧; --对外资企业前三年应缴纳的税,可由国家财政的专项预算基金提供优惠的税收贷款。此项仅限于生产广播电视器材、家用电器和农产品加工的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成立后5年内,对企业进口与生产有关的商品退还50%的关税,对进口生产必需的配件和设备,退还100%的关税。 另外,乌《外资法》还允许外商参加乌国有企业私有化进程,取得股份、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并可购买动产和不动产,可享有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允许在乌领土上利用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外国投资者完税后可将合法利润、收入和其他资金汇到国外;外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可不受配额许可证的限制;经济区内外资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外资法》的相应待遇。 根据乌克兰立法,合资企业在其所在的州或城市的外经贸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 合资双方签订合资合同,制定合资企业章程; (二) 向国内上级主管机关(地、市级以上经贸委)提交境外建立中外合资企业申请书、合资企业合同、章程,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 持合资企业合同与章程,到乌克兰公证局公证; (四) 投资各方按乌法律规定,分别预先向银行交纳占合资企业注册资金30%的现金(作为合资企业启动资金),银行出具交款证明; (五) 持合资企业合同章程,银行出具的交款证明到合资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区的注册机关办理合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六) 持合资企业营业执照到乌克兰银行开立帐户(乌货币帐户、外汇帐户); (七) 持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营业执照和银行资信证明到所在州或市外经局办理就业许可证; (八) 合资企业与外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凭劳动合同到市劳动就业中心办理就业许可证; (九) 持劳动就业许可证(劳动卡)、租房合同、合资企业外方员工居住申请到居住区所在地警察局外国人登记处办理居住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到期可申请续延。
三、 直接投资状况 由于乌克兰政府的积极工作促进了外资的大量流入,2000年的投资额为7.922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了5%。其中,来自独联体和波罗的海国家的投资为4050万美元(占总量的5.1%),其它国家的投资为7.517亿美元(占总量的94.9%)。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是资金投入,总额达到4.582亿美元(占总量的57.8%)。其次是动产及不动产形式的投资,总额为2.403亿美元(占30.3%),有价证券形式的投资额4890万美元(6.2%)。到2000年底在乌克兰的直接投资总额为38.655亿美元,人均78美元。这些投资来自包括美国、荷兰、英国、德国等国家在内的110个国家。在乌克兰最具投资潜力的经济部门是食品工业、国内贸易、机械制造和金属加工、金融信贷和保险、燃料工业。 四、 经济特区 乌共设有10个经济特区,在特区内开办企业享受一定税收优惠政策。
五、 企业经营中所需缴纳的税收 乌克兰政府规定在商品生产和流通中无论何种所有制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税率主要有:增值税20%;消费税根据不同消费品的出厂价确定;企业利润税为30%基本税,中介及拍卖业务为45%,彩券及娱乐业60%;土地税按具体年度税率确定;交通工具税按具体年度税率及汽车发动机容量单位确定;进口关税按统一进口关税税率表计征;社会保险及退休基金为劳动支付基金的37%;消除切尔诺贝利核事故后果及社会保障基金为劳动支付基金的12%;协助居民就业基金为消费基金的20%;道路建设维修税占产品销售总额的1.2%;劳动支付基金为产品销售总额的1%;地方税由地方自治机构确定税率;所得税根据工资额确定税率。
六、 原产地证标准 乌克兰原产地证遵循的标准有两个:商品在乌生产的附加值达到50%以上;产品在乌克兰生产后,其在国际商品海关税则中的编号发生了变化。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商品均可获得乌原产地证书。根据乌与其他国际组织(如欧盟)及不同国家签署的协议,这些组织和国家对乌原产地的要求各有差异。乌原产地证书的发证机构是乌克兰工商会及各地区的工商分会。 乌克兰企业及外国在乌注册的企业均可获得乌克兰原产地证书。获得原产地证书所需的文件有:产品生产或买卖合同;生产企业证明;商品发运单;支付凭证;产品质量证书;技术设备产品的使用说明。 根据1997年4月3日乌总统签署的对《乌统一关税法》修改规定,与乌克兰签有自由贸易协议、贸易互惠协议的国家,其所产商品进入乌克兰境内享受减免进口关税的最惠国待遇,不同商品优惠幅度各异,最高不超过50%。中国也被列入享受最惠国待遇国家之列,中国商品只要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优惠关税;商品直接从中国进口;生产者为在中国的企业;出具FORM“A”原产地证书。
七、 外汇管理 乌克兰属外汇管制国家,乌境内禁止外汇作为支付手段流通,乌货币格里芙那为其境内唯一支付手段。 企业进口所需外汇通过有外汇经营权的商业银行在乌银行间外汇交易所购买。商业银行向私人兑换外币的汇率在交易所公布汇率的基础上浮动5%。目前乌克兰有228家商业银行,其中115家有外汇经营权。许多商业银行与西方银行建立了商业代理关系。乌克兰现有外国投资银行13家,其中独资3家,合资10家。 根据乌克兰对外经济活动法规定,乌企业出口(含易货)均应在90天内在乌境内银行结汇(或回货),无特殊理由逾期者需每日交纳合同金额0.3%的罚金。 1997年6月3日乌克兰议会通过决议,取消出口企业外汇收入50%必须在乌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出售的规定。 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在照章缴纳税款和其他必要费用之后,可将收入、利润和其他合法所得的货币汇出境外,但需缴纳15%的税款;也可进行再投资或存入银行;如果将所得利润在乌内部市场上换取商品并运出境外时无需办理许可证;外商有权用在乌可兑换的外汇购买乌境内企业的股票、股份和其他证券。 另外,乌外汇管理规定,旅客出境只能带出1000美元外汇。外国人入境进携带外汇需向海关申报,出境时带出外汇需出示入境申报单,超出申报额的需出示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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