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由境外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处申请书(正本);
2. 境外机构所在国或地区的合法开业证书(还需提供机构章程);
3. 与该组织机构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与信用证明(正本);
4. 由该组织机构董事长(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署的对其常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代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等(正本);
5. 被授权的首席代表,代表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如系中方人员,还需提供政审材料);
6. 常驻代表处办公地点用房的落实证明(如系非涉外宾馆、写字楼,还需提供公安或相关部门设址同意函);
7. 填写常驻代表处设立/延期/变更申报表,人员登记表;
8. 承办单位向我厅呈报关于为境外组织设立常驻代表处的承办报告并填写“境外组织设立/延期/变更常驻代表处审批单”。
9. 如仅变更常驻代表处办公地址,变更申请书可由代表处直接提出而无须派出机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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