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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
发布时间:
2008-07-31
来源:对外贸易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自2008年8月1日起,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纺织品服装是我省大宗出口商品,此次退税率的提高将缓解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面临的压力,对我省纺织品服装出口产生积极影响。
部分纺织品提高退税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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