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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依据
1、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2、国务院令2005年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理》。
二、服务内容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
三、审核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中第三类无需国际核查的商品。
四、申报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符合要求文件资料起5个工作日。
六、流程:
(一)、首次申领流程:
2、申报:当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由企业在网上填写进口或出口申请表;并将已经填写完毕的申请表打印出来,同时将上述第四条中规定的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外经贸局,由当地外经贸局上报省厅;
3、审批:省外经贸厅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对企业申报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
4、领取批复单:当网站中显示所申报商品“审批通过”时,企业可在省外经贸厅外资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
(二)、再次申领:
企业再次申领可省略上述步骤1,直接按照首次申领流程的第2、3、4条进行申领。
六、其他注意事项:
我厅审核范围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一、二类以及三类化学品中需国际核查的)申领细则请参照《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执行。
七、负责部门:
外商投资处。
八、负责人、联系方式:
责任人:A 郭心亮 B 侯亦丹 ;经办人:A 章晗 B 张文旭
联系电话:0571-87706280;监督电话:0571-87706151
传真:0571-87706231 |